第一条 为利于高水平运动员的学习和成长,在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同时,鼓励高水平运动员更好地发挥体育特长,根据高水平运动员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在录取专业学习确有困难的高水平运动员,可申请转入适合自己学习基础和学习能力的专业学习,高水平运动员在校期间有一次申请转专业的机会。
第三条 高水平运动员的各科成绩根据每学期教师评定成绩和比赛成绩进行折算。折算成绩=教师评定成绩*40%+比赛成绩*60%(计算结果四舍五入)。比赛成绩根据比赛级别和所获名次评定。
名次 级别 |
1-3 |
4-6 |
7-8 |
市级 |
80 |
75 |
70 |
省级 |
90 |
85 |
80 |
国家级 |
100 |
95 |
90 |
说明:
1.一年级学生还未参加比赛的,一级及一级以上运动员按市级比赛第六名评定比赛成绩,二级运动员按市级比赛第八名评定比赛成绩。
2.比赛成绩有效期从参加比赛的学期开始,到下一次有市级及以上比赛的前一个学期为止;期间多次参加比赛并获得成绩,以最高的比赛成绩为准,不能累计。
3.高水平运动员如果出现受伤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比赛或没有拿到较好名次,须自己提出申请,由体育部核实,教务处批准,可按市级比赛第六名评定比赛成绩。
4.高水平运动员的毕业论文必须通过论文答辩。
5.按照上述方法折算的成绩低于教师评定成绩,以教师评定成绩为准;若折算的成绩高于教师评定成绩,则以折算成绩为准,最高分为100分。
第四条 高水平运动员必须参加运动队的各项训练,训练成绩由教练员根据平时训练的表现评定,经体育部负责人审核后,报教务处按“运动员训练”成绩录入学生成绩单。训练成绩每学期评定一次,每学期记2学分。“运动员训练”学分可冲抵体育课学分、通修课学分及专业选修课学分。
第五条 逢重大赛事,因训练和比赛未能参加正常学习和考试的高水平运动员,必须由体育部出具证明,提前办理请假手续。
第六条 高水平运动员的学位审核,课程成绩和计算机水平需达到以下要求:
1.四年的必修课学分加权平均成绩65分(或平均学分绩点1.5)以上;
2.非计算机专业理工科学生获江苏省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合格证书。
其余均按《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执行。
第七条 对学校体育事业确有突出贡献,毕业审核时如达不到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由体育部报教务处审核,经主管校长审批后,可再减免教学计划规定学分10%,且不受课程类别限制。
第八条 高水平运动员的身份每学期确认一次,不认真参加训练、不以校队身份参加比赛的运动员,不适用本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从2010级高水平运动员开始执行。其他年级的高水平运动员从2010-2011学年起,课程成绩按本规定第三条执行,学位授予按本规定第六条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本科教育 高水平运动员 学籍管理 规定 |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务处 2010年10月25日印发 |